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完善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学院各系(部)的办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为学院发展目标服务。学院通过推行院系二级管理,促进系(部)以就业为导向,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增强办学实力;促进教学改革的顺利开展,提高办学质量,增强学院的社会竞争力和影响力,扩大招生,增加社会服务收入,最终达到院、系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合理配置财力资源,扩大系(部)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工作效率,调动系(部)办学积极性,增强系(部)管理责任感,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坚持经费总量宏观控制。既要保障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从学院经济实力的实际出发,量入为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各项经费的额度。学院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在不减少整体教职工现有收入总额的前提下,逐步调整各项经费的额度, 倡导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第五条 严守财经纪律,坚持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财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学院关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经费分类管理,全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滚存。
第一节 包干经费的分配
第六条 学院以年度作为计算周期,按每年实收学费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各教学系(部),作为包干经费。
第七条 教学系(部)的包干经费包括教学维持费、学生经费、人员经费、社会服务收入。上述各项包干经费按照以下办法分配:
(一)教学维持费及学生经费的分配。
教学维持费包括系(部)的办公费、教学印刷费、资料讲义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培训费、招待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实验实训耗材费、实习费、学术团体费等;学生经费主要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素质拓展经费、就业经费及勤工俭学经费。
学院按实际收取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部)。具体分配比例为:工科类为11%、文科类为9%;思想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部1.5%。
(二)人员经费的分配。以保持现有教职工收入总额不降低为原则,将业绩津贴、在职人员超课时补贴、外聘教师课时酬金按实际收取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部)。具体分配比例为:工科类为13%、文科类为16%,思想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部1%。
(三)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各类成人学历教育收入、短期培训学费收入、考试考证收入、外单位租借学院场地或设备收入扣除上缴税费后的80%分配给系(部)或经办单位包干使用,另外的20%由学院留成。社会服务的所有成本费用开支由系(部)或经办单位负担。
(四)各系(部)经费以上述教学维持费及学生经费的分配比例和人员经费的分配比例为基准分配比例(H),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各系(部)经费=各系实收学费×H×K
其中:H----各系(部)基准分配比例(教学维持费及学生经费比例加人员经费比例)
K----各系(部)考核系数
第八条 行政处室的零星办公经费由分管院领导统筹,按每个院领导3万元标准分配,其中招待费占5%。
第二节 包干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 系(部)包干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以下费用:
(一)本系(部)的办公费、教学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含学校派车交通费)、培训费、招待费等,其中招待费须按学院下达的定额标准(150元/师年)使用。
(二)本系(部)的教学设备维修费、实验实训耗材费、资料讲义费、实习费(含学生实习交通费)、教材建设、项目论证、学术团体费等。
(三)本系(部)教职工的业绩津贴,本系(部)开设的所有课程应支付的课时酬金及其他非授课工作量酬金等(含企业指导老师酬金)。
(四)本系(部)学生活动经费、素质拓展经费、就业指导经费及勤工俭学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及素质拓展经费按60元/生年标准核定,就业经费按75元/毕业生标准核定,勤工俭学经费1万元/系年。
第十条 行政处室的零星办公经费包括办公费、资料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培训费、招待费等。
第三节 包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系(部)的办学自主权,充分调动系(部)办学和开展专业课程建设的积极性,鼓励系(部)增收节支、奖勤罚懒和焕发活力,院、系二级管理实行学院一级核算,学院与系(部)二级管理,以系(部)为主的运作模式。经费的使用和审批权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系(部)主任为系(部)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财务管理和审计责任。根据包干经费用途须由系(部)主任(系总支书记)签字,学院财务处才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各系(部)在每年的11月制定下一年的经费使用预算,报学院批准;各系(部)经费使用应按学院财务年度进行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以系(部)为单位核定经费额度,预算内经费开支5000元及以下系(部)主任(系总支书记)审批,5000—20000元由主管副院长(副书记)审批,20000-50000元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50000元以上由院长(书记)审批,100000万元以上由院长书记汇签。预算外开支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系(部)招待费800元及以下系(部)主任(系总支书记)审批,800—2000元由主管副院长(副书记)审批,2000元以上由院长(书记)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处室额度内的零星办公经费(不含招待费)1000元及以下处长(处室负责人)审批,招待费300元及以下处长(处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包干经费按年度进行结算,由学院每年分两次核拨给各系(部),3月初核拨包干经费的60%,9月初核拨包干经费的30%。剩余部分根据各系(部)考核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鼓励各系(部)在保证办学质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增收节支,节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系(部)不设独立的出纳和会计,可根据需要指定专人报账。各系(部)所有的收支必须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和支付,不准私设“小金库”。学院财务处、审计处对处室、系(部)包干经费的使用进行指导、实行动态监督,不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财务处有权拒付,并加以指正,对于不予改正的系(部),财务处有权停止该系(部)的经费核拨及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基础课、思想政治课、计算机课教师承担的全校性公共课、专业系教师为外系承担的实验课和其他课程的课酬,由学生所在系按照本系专任教师标准与上述各系(部)结算,并由上述教师所在系(部)按本系(部)制订的酬金标准给任课教师发放课酬。
行政管理人员上课,由聘任其承担授课任务的系(部)按本系专任教师标准的50%核发酬金。
第十九条 跨系上课的实验实训耗材费用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维持费开支。
第二十条 院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专业及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技能大赛等按项目管理,专项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外聘兼课教师的薪金,教学系(部)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费用由系(部)支付,报学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