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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29    作者:     来源:     点击:

201063  佛职院[2010] 7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院收费行为,确保学院收费规范、合法,防止乱收费现象,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进行,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照国家规定依法足额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高校学生的义务,每位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缴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各项代缴费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年收取。
    

第四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教育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审验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对学生缴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学生缴费统一使用《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院教育收费收据》,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财务处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各项费用的收取由财务处或财务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负责。
    

第七条 各系、学生处、教务处是学生缴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部门,对学生催缴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时足额上缴学院。 
    

第八条 学院总务处每年应在105日前,将新生住宿安排名册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通知财务处。旧生如因调整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总务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以保证学生住宿费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前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将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存入指定的个人缴费账号或存折账户,由财务处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划转。学生个人账户在校期间不得销户,如不慎将卡或存折遗失,须在指定银行另开个人账户,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条 各项费用划转后,学杂费收据由财务处及有关银行集中打印,财务处将及时打印缴费清册分发到各系。。学杂费收据是学生缴费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第十一条 学院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发生各种变动时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因开除学籍、转学、退学、休学、留级、更换专业、插班等原因造成学生学籍变动,学生管理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费。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转学转专业学生:按其所转入系、年级、专业标准收费;退学、休学、留级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的退费应按广东省有关文件执行(粤价[2007]186号文件)。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须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办理。

 

(一)对少数确有困难,不符合助学贷款条件又不能一次性缴清费用的学生须按《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交学费暂行规定》办理缓缴手续,代收项目不能缓缴。

 

(二)经批准同意贷款和缓缴的学生,凭贷款(银行回单)或缓交协议方可到教务处及本系办理注册和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清退问题,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凭财务处打印的缴费清册或缴费收据注册(每学期注册一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凡不缴纳学杂费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手续时,须经财务处会签后方予办理。
    

第十六条 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学生的缴费工作。财务处要及时将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生处及各系。各系应认真督促学生缴纳学费,学生不及时缴纳学费的由所在系负责追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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