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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12    作者:     来源:     点击:

20121218  佛职院字〔2012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及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我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差旅费审批及报销程序

第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各处室、系部在预算范围内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五条 预算内5千元及以下的省内差旅费开支由系()、图书馆(信息中心)的主要领导审批,5千元至2万元以下的省内差旅费开支及超预算的差旅费开支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处(室)1千元及以下的省内差旅费开支由处()领导审批,1千元至2万元以下的省内差旅费开支及超预算的差旅费开支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院级领导出差由院长(书记)审批。省外出差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境外出差需报院长(书记)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调动及教职工探亲的差旅费报销,由人事处按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经审批的出差申请,或委派会议通知是办理差旅费报销的要件,出差人必须妥善保管作为报销凭证。

第八条 差旅费报销程序

1、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应在返校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有效报销单据整齐张贴在原始凭证粘贴纸上。

2、出差人将差旅费报销单送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单中所列各项及所附的所有单据进行清点、核算,根据本办法中的报销标准确定实际可以报销的金额,并在报销单复核栏签名。

4、领导审批。出差人将差旅费报销单送有关负责人审批。

5、办理结算手续。出差人将经审批的差旅费报销单和出差申请(或会议通知)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对于出差前的借款要在出差返校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欠拖不办者在当月收入中抵扣。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正式票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自理。学院领导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1人可以执行相同的标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标

 

       准

 

       级

 

       别

飞机

火车

轮船

其他交

通工具

住宿

费标准(元/天)

学院书记、院长(副厅级干部)

公务舱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按实报销

600

副书记、副院长

普通舱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按实报销

600

正副处长、高级职称人员

普通舱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按实报销

300

其他人员

普通舱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按实报销

200

(二)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实行从严控制。

1、院级领导、中层以上干部及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

2、其他人员出差,一律按火车、轮船或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标准报销交通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负。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的,须事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出差后凭分管院领导签批的机票(限普通舱)据实报销。

3、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书记、院长(副厅级干部)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4、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壹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在规定开支标准内凭正式票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一)书记、院长可住套间,副书记、副院长、教授可住单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凡单独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因工作需要其单个人员可住单间或单独住标准间,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到达目的地住宿的第一天,须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并在返回后书面说明理由,由院领导签批,方可报销,从第二天起,超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  出差到佛山市以外(不含广州市区)的其他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50元。

(二)出差到广州市区及佛山市内各区,不发放伙食补助,可以凭出差地或沿途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三)出差期间单位有食宿安排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汽车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伙食补贴以日均壹次为限。

(四)出差期间发生招待费的,按招待费报销手续办理,并扣减招待餐当天的伙食补贴,伙食补贴实行包干后,不再报销个人出差期间的餐费。

 

 

第四章 会议、学习等差旅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和行业的业务培训班等,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安排食宿并负责开支的,按差旅费规定标准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或学习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须食宿自理的,凭会议或学习通知及相关证明,会议(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三条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省内外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课程进修学习、专业培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科研协作、教材编写等工作,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学习期间的伙食费自理,发放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学习培训时间在1年期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国考察学习或参加出国培训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联合下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号)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外[2001]122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高校及有关单位举办的各类比赛,只能乘坐汽车、轮船(普通舱)及火车硬坐,交通费、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每天补助30元伙食补助,若主办单位有食宿安排的,不再补助伙食费。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调入我院工作的人员因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报销调动工作的交通费时,一律不得报销飞机票。

(二)调入我院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在50公斤的范围内可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自理。行李、家俱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学院接受部队转业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照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章 探亲差旅费

第十八条 教职工探亲可报销汽车或火车硬座席票,不得报销飞机票、火车软卧席或硬卧席票,但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人员可报销火车硬卧车票。

第十九条 按照可报销交通工具直线双程车票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探亲费个人负担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或已婚职工探望夫(妻)不扣减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

 

第七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接送学生按出差标准报销,实习带队、检查和不定期指导实习教师不计发出差补助,按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为: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小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一律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四条 个人出差如特殊情况需要驾私车出行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才能按照差旅费核定的费用限额凭票报销车辆出行所耗费的油料费(报销油料费金额不得超过往返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自驾私家车的保险、维修、违章处罚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出现交通事故等意外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原则上全部自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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