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9日 佛职院[2007] 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加强经济责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学院的经济资源,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并合理使用学院资源,妥善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和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分析解决学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财务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需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学院重大经济事项包括:(1)学院年度预算及决算方案;(2)学院预算的追加及修改方案;(3)学院资金筹措计划;(4)学院预算内30万元以上或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支;(5)学院资产处置事项;(6)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七条 学院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计财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学院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等,统一协调处理各种对外财务关系,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第八条 学院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九条 学院计财处按照学院人事制度进行岗位设置,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不违反会计内部监控的情况下某些岗位适当进行轮换,以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计财处下设会计科、综合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的总原则。以收定支,预算必须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
1、预算包括向财政局报送的学院预算和指导院内经费开支的院内预算两方面。
2、计财处于每年11月底以前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计划、预算年度招生计划、收支计划与财力可能,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学院下一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送财政局。
3、院内预算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预算方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计财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学院计财处根据批准的预算,将预算经费指标分解到各单位。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学院预算及各部门预算包干指标一经确定,即成为执行的依据。除财政部门规定或学院任务、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按预算程序修订外,一般不予调整。计财处和全院各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部门预算指标实行“包干使用,结余滚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超预算支出部门计财处有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申请动用学院机动经费的,需专项申请,五万元以下的专项申请由院长审批,五万元至十万元的追加预算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十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须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计财处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取得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计财处,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院各项收入,严禁收入游离预算管理之外,形成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必须按照学院票据管理办法使用合法票据,全院的发票、收据归口计财处管理,计财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及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在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应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计财处应加强对支出的审核、管理,根据真实、有效、合法的凭据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学院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一)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学院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交通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福利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学院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学院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由人事部门按照劳资政策和学院分配制度核定、经计财处计算并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学院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五)经营支出: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院的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事业收支结余又包括非专项资金结余和专项资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计财处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末,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可供分配的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学院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专项资金结余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结余分配由计财处提出具体方案,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报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是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或事业发展需要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设置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专项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经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种专项基金统一归口计财处管理和核算。计财处按照基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核准开立和管理银行结算帐户,防止资金过于分散;建立和健全学院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从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帐,避免久拖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材料的管理。一方面建立健全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材料的库存和损耗,保证材料安全,提高材料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对验收入库的材料要作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学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应遵循谨慎原则,决策前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为防止盲目决策和决策失误,必须坚持严格把关,领导集体决策,重大投资项目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院对院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只有“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由计财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二级单位不得以各种方式对外进行借贷款及提供担保业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不得因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学院而不加管理。各项代管款项必须分别设账管理,准确核算其收支。
第三十八条 必须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九条 并入学院的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其财产、债权、负债等经过审计机构确认后全部并入学院管理。
第四十条 院内二级单位之间的撤并,也应进行财务清算。由学院计财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按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经费支出表及有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项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设定并计算财务分析指标,如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定期对学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院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指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定方法,对被监督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等活动的总和。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接受学院纪委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计财处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原始凭证、账簿、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以及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院院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计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