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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6-29    作者:     来源:     点击:

2007319  佛职院[2007] 22号)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规范学院资产的购置、使用和保管,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公物私化,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范围和管理体制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院,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学院规定归口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教学科研专用设备800元,其他一般设备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财产。包括动用上级拨款、学院经费、部门、系、部(以下简称单位)包干经费(或留成经费)、院外资助经费、接受捐赠和利用学院条件形成的并符合上述标准财产。对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如图书、桌、柜等)也应作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分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指房屋、围墙、道路、场地、通讯、供水、供电设施等。包括(1)房屋及建筑物(2)土地及植物

(二)、专用设备。教学、实验、科研等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仪器、仪表、文体器材、器械等。包括(1)仪器仪表(2)机电设备(3)电子、电脑设备(4)印刷设备(5)卫生医疗器械(6)文体设备

(三)一般设备。通用性的设备,如办公设备、家具、交通工具等。包括(1)工具量具和器皿(2)行政办公设备(3)家俱(4)交通工具

(四)图书。如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音像资料等。

(五)文物与陈列品。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学院的固定资产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其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优化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二级管理体制,总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一级管理单位,负责房屋与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与陈列品及其他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清理、核销工作(图书资料的购置、登记、清理、核销由图书馆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监督。各系(部)职能处室是二级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系(部)职能处室负责申报购置计划,协助总务处采购固定资产,管好和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在业务上接受总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二、   设置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人员 

由于我院的资产数额大、品种多、资产购进、转移频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和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对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1、兼职资产管理员  为了对固定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各系(部)、职能处室在资产存放点,应设立兼职的资产管理员,除了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负有保管和维护职责外,还必须将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对各项资产设卡、贴标签,并且登记各项资产的分布使用情况和保管人员。各系(部)、职能处室之间的资产调配需经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2、专职资产管理员(仓库保管员)  总务处设专职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购入、转移和报废的审核以及在册资产变动的账目记录,还必须建立和财务账相对应的固定资产实物账,期末出具学院资产清单,定期与财务、各存放点的兼职资产管理员(实验员)进行对账,并督促兼职资产管理员(实验员)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3、资产会计  为了总括反映学院固定资产的分布、使用和价值情况,计财处应设一名会计专门核算固定资产明细账。所设置的明细账要既能反映固定资产的性质、用途和品种,又能反映各类固定资产占用的价值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有组织、有计划地会同资产管理员对各系(部)、职能处室进行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

三、   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能与职责 

学院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人员对资产具有维护、保证安全完整、核算管理的职能,具体职责如下:

1、资产的保管维护  各系(部)、职能处室是资产的存放使用地点,对资产有着直接的保管和维护职责,未经同意,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将设备、资产调动、转移、带回家或出租、出借。要求各兼职资产管理员(实验员)对所管资产按不同的品种应设卡和贴标签,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对各种资产的转移、报废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告审批并登记,所登记的资产实物账应与专职资产管理员所设的账核对一致,定期对所管资产进行实物盘点。

2、资产的审核管理  所有资产的购进、转移、报废都必须经过总务处的审核管理。专职资产管理员对所管资产设账,对购进、转移、报废的资产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的认定审核,编制资产变动的单据、代码,登记资产明细账本,定期对所管资产进行实物盘点,督促各兼职资产管理员(实验员)对所用资产及时记录,配合计财处搞好资产的账账、账实核对工作。

3、资产的核算管理  计财处是学院资产价值核算和管理的部门,对全院资产进行总账以及明细账的核算管理。要求资产会计认真审核资产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数额是否准确无误,及时、准确、完整地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核算,明细账应正确、全面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资产会计应监督检查各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资产管理员、资产会计调换工作时,应主动办理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应督促及时办妥移交手续并负责监交。交接双方应当对账物进行逐件核对,账物不符的交接双方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未办妥移交手续的原保管人仍需对财产的安全负责,并不得调离原岗位。

四、   资产核算程序

固定资产的管理是一项较繁复的工作,资产的购入----使用----转移----报废全过程,必须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核算、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购进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布局、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生活与后勤以及学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进行规划,贯彻勤俭办校的方针,逐步解决。

1、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各系(部)、职能处室应填写学院印制的固定资产购置报告,并将计划、用途填写后按审批程序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购买。

图书资料的年度采购方案由图书馆提出意见报学院审批,根据批准的方案组织采购。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房屋和建筑物由基建办负责建造、购置,竣工验收以后移交给总务处管理。教学实验设备由各系(部)、实验室根据有关计划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提出意见;办公等一般设备由使用部门向院办公室申请;科研设备(含动用外来科研经费购置)由教务处审核提出意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设备不予报销。

按文件规定需执行政府采购的物资,由采购物资小组负责上报计划,落实采购。批准学院自行采购、定点采购(办公设备)或询价采购的,按我院物资采购办法执行。

2、采购员购进固定资产后(本市采购的固定资产到校后3天内,外地采购的固定资产到校后7天内),将发票交专职资产管理员验查,由专职资产管理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所购入的固定资产依批准的批件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按发票所记载的时间、单价、数量、品种和金额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标明资产的存放地点和品种编码,由经办人确认签名),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交专职资产管理员入账,一份交计财处报账,一份由兼职资产管理员留存备查。

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3、采购员持经院领导审批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固定资产入库单和资产购进发票到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

4、资产会计和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入库单及发票所写内容分别计入资产明细账和资产实物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贴标签。

图书资料一般按出版社定价记账,无定价的可按实际购买价记账。

房屋和建筑物及设备等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拔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税收、贷款利息等。

2)制(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材料、人工费、税收等建造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或捐赠者所提供的凭证计价入账。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升级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升级发生的费用减去改建、扩建、升级过程的残料收入后的差额增加原固定资产价值。

(二)固定资产的转移

因工作需要,各系(部)、职能处室的固定资产因调整更换进行转移的,应经各主管部门的审定并通知专职资产管理员填制资产内部转移单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分别交转入和转出的部门登记,一份交计财处调账,另一份由专职资产管理员留存备查。资产内部转移单必须由转入和转出部门的兼职资产管理员及专职资产管理员签字才生效,资产编码不变。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的报废包括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的报废、报损、拆除、变卖、赠送等,报废工作由设备管理和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计划财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按规定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处置和丢失赔偿的收入可纳入学院修购基金,专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购置。

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已达到规定使用期限,不便修复继续使用或因技术落后不宜继续使用的应当报废。对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能利用的尽量加以利用,确实不宜继续使用的收回处理。

由于情况变化某些固定资产不需用的,应予以处置。

非正常情况(包括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先由兼职资产管理员写出书面情况,查清原因,若由于兼职资产管理员保管不善造成的应由保管人负责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再办理报损手续。

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报废的审批权限: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总额2000元以下的报分管的院领导审批;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总额2000元以上的报院长审批;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

需要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部门书面报告说明资产报废原因,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专职资产管理员提交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和由总务处组织的报废鉴定专家进行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的要有有关处理文件和学院批准意见,经院领导审批、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专职资产管理员填制资产报废单才可办理报废手续。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会计各一份用以出账、备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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