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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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校园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方案

发布日期:2010-06-29    作者:     来源:     点击:

20098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下简称佛职院)新校园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建设资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绩效,根据《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佛府[2005]24号)、《佛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佛府办[2008]369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佛山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三届五十二次[2009]6号)、《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三水新校园建设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佛府办[2009]145号)、《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意见》(佛审投[2009]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园(下称本项目)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的建设,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和专户核算,建设资金按财政资金支付形式,统一由佛职院直接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建设资金拨付管理

第四条  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编制年度工程进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下简称市公用局(代建局)”]审查后,交由佛职院编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由有关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查、市公用局(代建局)和佛职院审批后,由佛职院直接向有关单位支付建设用款。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5万元),需由佛职院报市财政局驻佛职院财务总监批准后,才能支付。所有资金支付申请表一式四份,办完审批手续后,佛职院、市公用局(代建局)、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单位各留一份存档,申请及审批  手续见《前期工作费用支付审批表》(附件1)和《工程款支付审批表》(附件2)。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项,由有关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于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向市公用局(代建局)提交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建设资金拨付中各审批单位无特殊原因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  费用申请应附有必须的证明资料。第一次申请费用必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书原件一份,第二次及以后请款必须附经相关单位确认的进度款支付说明(如:目前已完成的工作内容,依合同或协议书中的支付条款,本期应支付费用多少等)和其它必要的证  明资料,内容较多的(如施工时的工程进度款)可采用文字加表格的形式。

第七条  原则上在竣工验收和结算审定前,所有支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三章  建设规模控制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概算,经市财政局审定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如概算超过估算的部分在10%以内(10)的,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全额承担超出部分金额;如超过的部分在10%以上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立项。属重大自然灾害、规划修改(或调整)、国家政策调整、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等非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原因引起概算超过估算的部分,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向市公用局(代建局)报告,再由市公用局(代建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可调整项目投资并免除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责任。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以经市财政局审定的概算金额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并将建筑工程费与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分别控制,避免出现挤占投资情况。

    

第四章  项目管理(代建)服务费

第十条  项目管理(代建)服务费的计算按《佛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佛府办[2008]369)计算,计算的基数为经市财政局审定的概算。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按项目建议书中的投资估算(不含征地、拆迁等未服务内容金额)与佛职院、市公用局(代建局)签订三方合同和支付首期服务费,按本办法第十条计算所得服务费支付后续服务费和结清服务费。非因客观原因经市政府批准增加投资,一律不随最终完成投资决算金额而变更项目管理(代建)服务费。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代建)服务费在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与佛职院、市公用局(代建局)签订三方合同后,按如下方式支付:

1、第一期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申请获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按三方合同暂定价),用于工程前期工作开支;

2、第二期在工程正式开工并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申请获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30(此时概算已审定,服务费已确定,这里的30%包含第一期的20)

3、第三期在20108月完成的建设内容交付使用后,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申请获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0%;

4、第四期在20118月前需完成的建设内容完成投资一半以上后,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申请获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0%;

5、第五期在本项目全面交付使用并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申请获批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

6、第六期在项目工程结算完成,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申请获批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

7、第七期在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完毕、工程质保期结束后,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申请获批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

 

第五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四条  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控制计算,计算的基数为经市财政局审定的概算。非因客观原因经市政府批准增加投资,一律不随最终完成投资决算金额而变更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五条  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于佛职院与市公用局(代建局)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同时,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 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市相关建设项目的开支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由佛职院与市公用局(代建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使用,并各自建帐和承担审计责任,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返还。市公用局(代建局)与佛职院按可使用数为各50%,作为双方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各自的业  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各自可使用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在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与佛职院、市公用局(代建局)签定三方合同后,本办法获市财局审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佛职院划拨100万元至市公用局(代建局)专用帐户作首期启动资金,在本项目概算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将市公用局(代建局)应占份额的余额部分全部划入市公用局(代建局)专用帐户。在项目决算完成后,市公用局(代建局)一次性返还所有节余金额给佛职院。

 

第六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应对项目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人员,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设帐和核算,做好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在市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将本项目财务档案(含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整理、汇编、移交给佛职院,完整反映项目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的购置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要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编制完成后经市公用局(代建局)和佛职院审查后提交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按照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认真做好本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市公用局(代建局)和佛职院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章  项目工程变更

第二十条  佛职院、市公用局(代建局)、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可对本项目提出工程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程序如下:1、工程变更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送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2、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召集佛职院、市公用局(代建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单位的有关人员开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3、逐级会签《工程变更意向审批表》;4、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5、申施工单位(或其它承包形式的承包人)组织实施变更工程。

第二十二条  无须通过会议共同讨论且工程变更费用≤20万元的工程变更,可省略召开会议程序,直接逐级会签《工程变更意向审批表》,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采取现场办公,集体决定,分责办理,按职会审,依法支付的审批原则。

第二十四条  佛职院和市公用局(代建局)按如下权限确定签批权限:

1    工程变更费用≤20万元,市公用局(代建局)由分管副局长签批,佛职院由分管副院长签批并由佛职院报财务总监备案:

2    工程变更费用>20万元,市公用局(代建局)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由局长签批,佛职院由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由院长或书记签批,并由佛职院报财务总监备案。

3    工程变更费用≥50万元,市公用局(代建局)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  由局长加签意见,佛职院由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由院长或书记加签意见,并提交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三水新校园建设协调小组会议审批。

第二十五条  每次提交《工程变更意向审批表》应附如下资料: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中有关规定内容;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图纸等资料:3、变更费用估价表;4、最新的《工程变更一览表》[该表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编制)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令》实施工程变更内容,并及时填写工程量签证单,经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施工负责人确认后,变更工程量列入合同工程量,但变更增加的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结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支付。

第二十七条  如某标段累计工程变更金额已超过合同造价的5%,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填报工程变更情况表,经市公用局(代建局)、佛职院核实后,由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工程变更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市公用局(代建局)、佛职院全过程接受市审计局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市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类合同中有明确奖惩措施的,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市公用局(代建局)和佛职院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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