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9日 佛职院[2007] 2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资金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建立健全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2]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指学院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会计和出纳岗位不得由一人承担,会计设核算岗位和复核岗位。
第三条:会计核算人员担任学院财务收支的核算工作,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并据此编制记帐凭证,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内容真实、金额准确无误、原始凭证张数与实际张数相符。严禁无授权超支或赤字支付。
第四条:会计核算人员办理核销业务应根据手续齐备的核销单,严禁超支。
第五条:会计核算人员要在填制的记帐凭证上签字盖章,对所履行的会计核算职责负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核算责任而导致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会计复核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核算人员编制的记帐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会计分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准确;有无超支或赤字支付。凡有上述问题的,复核人员有权退给核算制单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审核。对重大、特殊的经济业务加强检查力度,除认真复核记帐凭证外,还要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重点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会计复核人员要在复核无误的记帐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
第八条:每月会计核算人员负责学院的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收支情况的分析,正确核算应纳税金,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学院内审部门进行审计,并由计财处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本月的财务状况。
第九条:会计人员负责学院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各会计岗位人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定期轮岗,同时具体分管不同业务的审核人员也应定期轮换。
第十条:会计人员对学院支票的签发负有责任。保管学院支票的财务印鉴。支票的签发除有学院主管领导的审批外,需由会计和出纳共同加盖各自保管的财务印鉴和人名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审核签字盖章后编制的记帐凭证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并及时据此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负责学院现金和银行转帐支票的购买和保存,保管学院支票的个人名章。出纳人员领取和签发支票时,应在“领用支票登记薄”中逐项详细登记,并负有及时催促报帐的责任。不得签发空头、远期支票。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负责每日日常的银行送交支票和提取现金的业务。现金库存要每日清点,不准白条顶库。
第十四条:出纳人员负责银行帐的核对工作,并根据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五条:学院财务收支审批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由学院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资金的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报告制度。涉及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调度,结余分配、学院年度资金预算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均应有可行性报告、合同、决议及主管领导的审批方可执行,并由财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