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收款票据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财政局、教育局、税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学院使用的收款票据包括教育收费统一收据、收款专用收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三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规定收款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学院统一由计财处向主管部门申请并领购收款票据,并由专人负责学院内部收款票据的领用和管理。
第五条 学院内部领用收款票据以验旧领新的形式进行。票据领用部门必须先通过学院批准收费后才可到计财处申领票据。
第六条 凡申请领用收款票据的部门,必须填写《申领收款票据登记表》(见附表),按该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到计财处办理领用手续。计财处设置收款票据领用簿,登记内容包括:用票部门、核准领用收款票据的种类及名称、准领数量、起止号码、领用人、核销记录和违章记录等。
第七条 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领用、开具和保管收款票据,按申请用途使用,并设置登记簿,以用好管好收款票据。
第八条 使用部门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并确认资金收入时开具收款票据,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不准开具收款票据。开具收款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收据的各联次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九条 收款票据开具后,如发生交款退回,必须先收回原收款票据,并经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可开具红字收款票据冲回;如收款票据错开,必须在该票据上注明“作废”字样方可重新开具。开具税务票据的业务收款需办理退款手续的,必须收回原票据并经学院计财处核准方可开据红字票据退款。
第十条 各项收款必须按财务有关规定及时缴交计财处入账,严禁自收自支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追究相关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向计财处办理缴款手续时,使用部门除交还收款票据的财务入账联外,还需同时提供收款票据的存根联,会计人员在审核无误后,在已使用收款票据的封面或最后一张存根联的背面签字或盖章确认。领票人应将已使用并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票据存根联交还财务处票据管理员,管理员审查所有票据是否已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名后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收款票据,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收款票据,不得自行扩大收款票据的使用范围。
各部门必须建立收款票据保管责任制,防止丢失、损毁收款票据,禁止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
第十三条 使用收款票据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接受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处的业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停止其所在部门的收款票据开具使用权,收回所有收款票据;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计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