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同时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开支,对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性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性活动的范围
1、政府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并发文要求学院派人参加的学术性活动。
2、与学院有经常往来的高等院校、正规科研机构、专业性学会组织的并与我院高职教学、科研工作关系密切,要求学院派人参加的学术性活动。
3、学院领导认为有必要派教师参加的其他一些学术性活动。
4、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要求教师本人有学术论文在会议上宣读,并须经部门领导、教务处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省外开会还须报院长批准。同一次会议只能派一人参加。
二、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教师条件
上一学期教学期末考核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教系列教师
2、中层及以上干部
三、教师参加学术活动的次数
1、省外:高级职称教师、中层干部原则上每年限一次
2、省内市外:
(1)高级职称教师、中层干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二次
(2)高教系列教师原则上每年限一次
四、参加学术性活动教师人选的确定程序
1、本市内:由系(部)拟定人选,报教务处确定
2、省内市外:由系(部)拟定人选,经教务处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省外:由系(部)、教务处共同拟定人选,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批准
五、参加学术活动经费,学院按定额包干给系(部)、职能部门使用。
六、教师参加学术性活动经费开支的报销严格按财务制度和学院经费开支报销审批程序执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
参加会议的费用在师资培训费中支出。由教师本人申请参加的,境内的会议费用(含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可在师资培训费中报销80%,境外的报销30%,剩余的费用由本人支付或在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教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学院不再给予出差补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计财处。